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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咨询:产检异常未予诊治导致胎儿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478人看过

1. 医疗纠纷咨询:我爱人怀孕以后,每月定期到医院进行各项胎儿检查和身体检查,检查显示原告身体及胎儿正常。出于对该医院的诊疗水平和医疗环境条件的善良认可,还提前与该医院签订了《VIP妇产科住院分娩预约协议》,约定为原告提供高端分娩住院服务。后来发现胎儿死亡。经咨询相关妇产科专家医生得知,死胎前一天的产检的胎儿胎心及胎动率结果存在已经存在了明显异常。医院应该负什么责任?

2.咨询律师答复:医院检查胎儿存在明显异常,应当立即对腹中胎儿进行全方位检查,并马上采取相关治疗方案救治,但该医院未告知胎儿存在的危险情况,也未进行必要的诊疗,存在过错。给您爱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遭受损害,侵害了民事权益。

3. 相似司法案例:原告于20171031日至被告x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处检查诊断为早期怀孕。原告每月定期到被告处进行相关胎儿检查和身体检查,历次检查显示原告身体及胎儿正常。2018416日,原告至被告处进行胎儿彩超检查,检查结果为脐带绕颈一周。原告于2018430日到被告处检查。51日,原告感觉胎儿异常,到被告处进行检查时发现胎儿在原告腹中死亡。原告于52日至被告处住院做死胎引产手术。

4. 医疗鉴定意见:x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在2019430日胎心监测显示胎心基线较平直时,对胎儿可能存在宫内缺氧未充分预见并重视,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胎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原告引产休息期为9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

5. 既往判决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核定,原告损失共计90409.85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方损失的40%,即36163.94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2019年11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x妇女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6163.94元。

6. 案例裁判理由: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胎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孕妇自测胎动对于胎儿异常及时发现尤为重要,而且目前对于早早产儿的救治难度大,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起次要作用,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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