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环境污染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行政诉讼:不能明确房屋拆除责任人,认定征迁指挥部实施了该行为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拆迁安置 |263人看过

【摘要】原告房屋位于曹x老区征迁改造项目范围,因原告对评估结论有异议,未与征迁改造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后,涉案房屋被拆除。2019年10月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行政诉讼,房屋拆除,征收拆迁,责任人,征迁指挥部

一.    引言

不能明确房屋拆除责任人,认定征迁指挥部实施了该行为。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张某某与x市x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6行初48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持有编号为上字第00993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状况为壹间楼房、建筑面积80.22平方米,壹间平房、建筑面积6.05平方米,房屋坐落于x市x区x街道x丰村x号。因该房屋位于曹x老区征迁改造项目范围,2017年5月8日,x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x市x区x老区征迁改造工作指挥部委托,作出中意房估征(2017)字第联丰C143号《张某某房地产征迁评估分户报告书》,确定房屋及附属物在价值时点的评估价格为740483元。原告对该评估结论有异议,未与征迁改造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10月,涉案房屋被拆除。

三.裁判结果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鉴于本案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供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10月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张某某位于x市x区x街道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单方面形成的评估报告不合理,要求拆迁部门提供准确的拆迁依据。由于被告工作人员肆意压低补偿金额,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2018年起,拆迁部门开始以不正当手段妄图胁迫原告签约,遭拒绝。2018年10月9日至10日,不法人员对原告合法拥有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认为,原告对涉案房屋拥有合法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地方政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

(二)答辩意见: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通常认为,“事实依据”是一种“原因事实”,也就是能使诉讼标的特定化或者能够被识别所需的最低的事实。即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实际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应举证证明房屋拆除行为确由答辩人实施,但原告并未提交该方面的证据。且从原告的诉状内容看,仅提到是由不法分子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未能明确指出拆除系何人所为。

(三)法院认为:结合涉案房屋位于x老区征迁改造项目范围、征迁开始后该房屋被拆除、原告张某某作为被征收人至今未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等情况,原告有关其房屋系因征迁改造而被拆除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并已提供了初步证据加以证明。被告虽否认x市x区x老区征迁改造工作指挥部实施了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也未提供该房屋系其他民事主体拆除或因自然原因倒塌的证据,其相应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行政诉讼:一个理由变来变去的拆违行为,会降低相对人对其的信任。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没有职权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对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