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环境污染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法案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投入资金,需承担违约责任弥补损失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8日|分类:公司法 |547人看过

【摘要】 SD公司作为甲方与JK科技孵化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FL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至今,SD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2019年10月1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SD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投入资金,违反了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将JK科技孵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酌定调整为50万元。

【关键词】公司法,合同,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弥补损失

一.引言

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投入资金,需承担违约责任弥补损失,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JK科技产业孵化有限公司与SD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112民初5999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8月21日,SD公司作为甲方与JK科技孵化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FL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健康管理项目运营主体;合同第三条约定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投资现金1950万元(含注册资金1950万元),占有公司65%的股权。乙方以甲方确认的x大健康科技产业园C1栋1号楼1-3层建筑面积共4379.62㎡的现有房屋九年租金的50%共计折算人民币1050万元投资(含注册资金1050万元),占有公司35%的股权。

(二)甲方投资款全部到位时间不超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到位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的场地应于《场地租赁合同》第一次应缴纳的费用全额到账后交付公司(或筹备组),该日期作为乙方出资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投资各方如未按约定完成投资则属于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投资总额19%的违约金。FL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设立,工商登记的股东为JK科技孵化公司、SD公司。至今,SD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

 

三.裁判结果

SD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投入资金,违反了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在JK科技孵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将JK科技孵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酌定调整为50万元。2019年10月18日法院判决,SD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JK科技产业孵化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投资款的违约金570万元。

(二)答辩意见:JK科技孵化公司未完成投资约定的义务,卫生许可证应当由其办理,而其提供的场地是用于科研,不能用于医疗,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SD公司不能注入资金。另,JK科技孵化公司并没有损失,公司经营团队的工资均由SD公司在支付;JK科技孵化公司明知投资公司无法实现,却一直没有处理房屋,是其自行扩大损失。如果认定SD公司违约,JK科技孵化公司并无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主张的违约金金额显然不公平,双方投资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按合同约定,JK科技孵化公司投资的资金也未到位。

(三)法院认为:SD公司抗辩系JK科技孵化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义务,故而不出资。经审理查明,《投资合作协议》并未约定由JK科技孵化公司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SD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项义务应当由JK科技孵化公司承担,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纳。SD公司抗辩JK科技孵化公司并无损失,主张的违约金过高。JK科技孵化公司认为两年的租金中有一半系投资款,应有收益。本院认为,投资系商业行为,具有风险系数较高的特征,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无任何一单投资是稳赚不赔,一定有收益。违约金兼具弥补损失及惩罚的功能,主要以弥补损失为主。

【参考资料】1.公司法案例: 注册验资为现金投资实为技术投资,不认定为抽逃出资。2.供用热纠纷:二手房前业主所欠采暖费,热力公司无权向现业主索要。3.公司法: 双方投资建医院后做了股权变更,不能再要求对方缴纳出资。4.知识产权:商品宣传网页中使用侵权图片,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四千元。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