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基于平等、自愿建立的民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则对合同双方(即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物业服务人可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物业服务人仍应当对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第二,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应由其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提供服务,也不得将应当由其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委托给不同的第三人继续履行。
因此,小区物业服务人转委托的行为无效,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