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并非法律术语,也不存在唯一而固定的内涵。“性骚扰”的核心要义为:行为人以某种具有性意图的行为获取生理或者心理上的满足感,这一行为往往是受到排斥的,且这一行为的直接对象是受害人。
这一行为表现方式多样,可以是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且前述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更大程度取决于主观感受,因个人民族、观念、信仰、文化等存在差异。
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实施性骚扰行为,受害人均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也应当以预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政策部署相关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不平等地位实施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