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是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关系。"这句抗辩,法院越来越不听了。但也不是每次都听劳动者的——同批两个案子,结果相反。
案子一:认定劳动关系。
王某2020年3月起在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工地做普工,双方签的是《劳务协议》,但协议约定了他的工资、岗位以及"受该公司管理"等条款。工作期间他接受公司管理、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公司按月付酬。同年6月30日他在工地受伤后未再到岗,遂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协议名为劳务,却约定了工资、岗位、遵守规章制度等内容,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实际履行中他接受管理、所从事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判决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依据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主体适格、受单位劳动管理并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三条齐备即成立——全程没提合同叫什么名字。
案子二:不认定。
冯某经人介绍到某工地干活,项目出入证抬头写的是某企业发展公司,平时穿该公司字样工服,但每天到某防水工程公司的地址报到、接受安全培训,工资由防水公司员工姚某发放。他主张与企业发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驳回,理由有三:入职洽谈报酬时姚某从未告知他是为该公司工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工资由防水公司人员发放,报到地也在防水公司;工服、出入证、安全培训属发包方为保证工程安全的适度监管,不等于全面管理。
分水岭就一句话:谁管你、谁给你发钱。
给劳动者:签了什么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留下"被谁管"的痕迹——考勤记录、排班表、工资流水的付款方、工作群里的指令。给企业:想靠一纸《劳务协议》规避社保和工伤责任,法院不会支持,还可能被认定有违诚信。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