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陈文毅律师。最近,不少企业老板和打工人向我求助:“公司用劳务派遣员工,结果员工干活时把别人撞伤了。我们和派遣公司之前签了协议,约定‘侵权全由派遣公司负责’,现在受害人找上门,这协议管用吗?”
今天明确告诉大家:协议对内有效,但绝不能对抗受害人!
来看一个典型的实务场景。某物流公司(用工单位)与某劳务公司(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白纸黑字约定:“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来,派遣员工在送货途中撞伤了行人李某。李某起诉索赔时,物流公司拿出协议说:“我们约定好了,你们去找劳务公司赔。”
结果如何?法院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与劳务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李某。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公司若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至于物流公司赔钱后,能不能依据协议向劳务公司追偿,那是他们两家内部的事。
为什么签了免责协议,还得自己先掏钱?法律底线非常清晰:
第一,对外:连带责任是法定底线,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你们共同赔偿,你们不能拿内部协议当“挡箭牌”。
第二,对内:意思自治,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协议中约定责任分担比例,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当然有效。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对外赔完钱后,完全可以拿着这份协议,向派遣单位进行内部追偿。
第三,事后协议同样有效。哪怕侵权发生后,双方临时达成“谁来赔”的协议,法律同样认可。毕竟对受害人而言,只要拿到钱,谁赔都一样。
打工人和企业维权,关键在于分清“内外边界”:
- 受害人视角:别管他们内部怎么约定,直接起诉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要求连带赔偿。
- 用工单位视角:对外先担责,对内靠协议。一定要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责任划分和追偿条款。
- 派遣单位视角:做好选任和培训,避免被认定存在过错。
职场不是法外之地,协议不是逃避法定责任的“免死金牌”。我是陈文毅律师,关注我,用法律为你的职场保驾护航!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