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
工作中意外受伤,老板往往会说:“我给你买了团体意外险,保险公司赔的钱,刚好抵扣我应付的工伤赔偿。”这种说法对吗?
最近,湖南岳阳的游某就遇到了这事。游某入职某工贸公司后,公司按日为他购买了商业团体意外险,但并未缴纳工伤保险。入职仅5天,游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八级伤残。
事后,游某通过商业保险获赔了33万余元。当游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补偿金时,公司却表示:“商业险已经赔了33万,这笔钱足够抵扣你的工伤待遇,我们不需要再赔了。”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法定保障,而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本质上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这两种补偿途径并行不悖,不能相互替代。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在扣除已垫付的费用后,仍需向游某支付工伤保险补偿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
为什么不能抵扣?核心原因有两点:
第一,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可免除。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如果允许用商业险理赔款抵扣工伤赔偿,就等于企业可以通过买商业险来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这显然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
第二,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员工,而非老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企业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员工)或其近亲属。如果允许老板用这笔钱抵扣自己的赔偿责任,那老板就成了实质上的受益人,这严重违背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在此,陈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务必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即便单位买了意外险,你依然有权依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可以合法“双重获赔”。
同时,也提醒各位企业主:不要试图用便宜的团体意外险来替代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企业不仅无法免除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额外的诉讼成本。如果确实想转嫁用工风险,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或另行购买专门针对企业的“雇主责任险”。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