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律师。在实务中,我常遇到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辞退员工时耍“小聪明”: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让员工在离职申请上写下“因个人原因辞职”。企业以为只要有了这张纸就能高枕无忧,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今天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提个醒。
【真实案例】
设计师于某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和提成,决定离职。在办理手续时,公司人力经理拒绝在离职表上写明真实原因,并表示“不写个人原因就不给办离职”。为了尽快拿回欠薪,于某无奈在《辞职申请表》上填写了“因个人原因辞职”。
随后,于某申请仲裁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拿出这张申请表抗辩,主张于某是主动辞职,无需赔偿。然而,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段关键录音。录音清晰显示,于某曾多次向公司明确表示离职真实原因是“拖欠工资”,且要求写明真实原因被拒。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书面申请表载明为“个人原因”,但录音证据足以推翻该记载,证明其真实离职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资。最终,法院判令公司补足欠薪,并依法支付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释法】
为什么白纸黑字的“个人原因”会失效?核心在于**“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同时,司法实践中判断离职性质,不仅看书面文件,更看重离职的真实原因。如果劳动者能提供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以“不签字就不发工资”、“不签字就影响背调”等要挟行为,那么这份“个人原因辞职书”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切勿试图通过胁迫、误导或让员工签署空白文件来规避法律责任。一旦员工掌握了被胁迫的证据,企业不仅无法逃避经济补偿金,还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2N”双倍赔偿风险。依法合规处理员工离职,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正道。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