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文毅。最近,不少朋友问我:“公司裁员或者协商离职,经济补偿金到底怎么算?平时发的绩效、年终奖和加班费,能不能算进补偿基数里?”今天,咱们就用一个通俗的案例,把这事儿彻底讲明白。
先说结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也就是说,绩效和年终奖,原则上必须计入!
我们来看个案例:小王在公司工作了3年,每月固定工资8000元,每月绩效平均2000元,去年年底还发了12000元的年终奖。上个月,公司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HR给出的补偿方案是:8000元 × 3个月 = 24000元。
小王觉得不对劲,来找我咨询。我告诉他,公司的算法大错特错!正确的计算基数,应该是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
小王的12个月总收入 = (8000固定工资 + 2000绩效)× 12个月 + 12000年终奖 = 132000元。
他的月平均工资 = 132000 ÷ 12 = 11000元。
因此,他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 11000元 × 3个月 = 33000元。比公司算的多出了9000元!
陈文毅温馨提示:
- 补偿金看的是“税前应得工资”,千万别被扣除社保、个税后的“到手工资”忽悠了。
- 如果你的工资里包含绩效、年终奖或加班费,离职谈判时一定要把流水和工资条拉出来算总账。
- 遇到公司克扣补偿金,记得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必要时勇敢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