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律师。
在跳槽季,很多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离职时,都会遇到“竞业限制”的问题。不少公司为了省钱,会在劳动合同里玩文字游戏,约定“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已包含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后不再另行支付”。今天陈律师明确告诉你:这种“提前打包”的套路在法律面前根本行不通!离职后,该给的钱一分都不能少!
【真实案例】
龚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时,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在职期间的工资按月给付,离职后不再主张。入职几个月后,龚某的工资条上多了一项“竞业补偿金”,但奇怪的是,这笔钱金额不固定,且他的工资总额并没有增加,只是原来的工资被拆分了名目。
后来龚某离职,严格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公司却拿出合同说:“早就包含在工资里了。”龚某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拆分工资构成构造“提前支付”的表象,是为了规避法定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必须向龚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陈律师普法】
为什么工资里的“竞业补偿金”不作数?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本质,是补偿劳动者离职后因为不能去同行那里上班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它的支付时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
在职期间的工资,是你付出劳动换来的报酬;而离职后的补偿金,是限制你就业自由的对价。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时间也截然不同。公司把两者混为一谈,本质上是利用强势地位玩“拆分工资”的套路,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看到工资条上有“竞业补偿金”,不要以为离职后就不用管了。只要你离职后确实遵守了竞业限制,公司就必须依法按月给你发钱。如果公司耍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千万不要自作聪明搞“工资打包”。合规的做法是:在员工离职时,明确告知启动竞业限制,并在离职后按月发放独立的补偿金(通常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想靠格式条款规避责任,最终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遇到竞业限制纠纷,欢迎随时找陈律师聊聊!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