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律师。
公司里有个常见现象:老板让核心员工"入股",或者股东亲自在公司干活。一旦闹翻,问题来了——股东到底算不算员工?能不能主张工资、经济补偿?公司常拿"你是股东不是员工"来挡箭,这话靠谱吗?今天陈律师就来把这事说透。
【真实案例】
吴某是某公司的股东兼监事,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后来双方产生矛盾,公司将其"踢出局"。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公司辩称:吴某是股东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双方是投资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身份并不天然排斥劳动者身份。吴某虽然持有公司股份,但他实际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其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吴某关于工资的主张。
【陈律师普法】
判断股东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看头衔,看实质。核心标准就一个词:从属性。
具体来说,法院会从以下几个维度综合判断:
是否接受管理。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如果股东像普通员工一样打卡考勤、服从公司规章制度、接受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那就存在"人身从属性",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反之,如果股东自行决定工作内容、不受公司约束,那就更像是以投资人身份参与经营。
报酬性质。如果股东按月领取固定工资,与普通员工无异,这属于劳动报酬;如果收入主要来自分红、利润分配,且与公司盈亏直接挂钩,则更偏向股东收益。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越高,对公司的控制力越强,越接近"资方"地位,认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越低。小股东对公司几乎没有控制力,担任股东身份并不排除劳动法的适用。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即使签了劳动合同,如果缺乏实际用工事实,法院也可能不认定劳动关系;反之,即使没签合同,只要存在实际用工,也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你既是股东又在干活,务必保留好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证明你确实在接受公司管理、提供劳动。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别以为给员工一纸"入股协议"就能规避劳动法责任。只要员工实际接受公司管理、按月领取工资,即便挂了股东名头,劳动关系依然成立,该缴的社保、该给的补偿一分都不能少。
遇到复杂的股东用工纠纷,欢迎随时找陈律师聊聊!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