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陈律师。
在劳动争议中,有一种非常特殊的“僵尸”状态——“两不找”。也就是员工长期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也不发工资、不交社保,但双方就是没办离职手续。等到公司终于想起来要解除合同时,员工往往会提出一个灵魂拷问:“这‘两不找’的几年,是不是也得算进工作年限,给我发经济补偿金?”
今天陈律师就明确告诉大家:不算!“两不找”期间属于劳动关系中止,不计入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真实案例】
张某于2002年申请待岗后,长达20余年未回公司上班,公司也未向其支付任何工资或生活费。2023年底,张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这20多年间的待岗生活费23.3万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里,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实际上处于“中止状态”。既然张某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自然无需支付生活费;同时,因张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未提供劳动,其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索要巨额补偿和生活费的诉求。
【陈律师普法】
为什么“两不找”期间不能算工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在“两不找”期间,虽然名义上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但双方处于劳动关系中止状态。
基于“按劳分配”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员工没有提供劳动,自然无权主张报酬;公司没有支付报酬,也无权要求员工提供劳动。既然双方在此期间都不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不承担义务,这段“空窗期”自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作年限,更不能作为索要经济补偿金的筹码。
【律师提醒】
对于企业而言,遇到长期不到岗的员工,千万不要放任不管,任由关系“空壳化”,应尽早依法履行解除程序,规避潜在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确实因个人原因长期无法上班,应及时办理离职或停薪留职手续,不要抱有“挂名”也能拿补偿的侥幸心理。
遇到复杂的劳动纠纷,欢迎随时找陈律师聊聊!
陈文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