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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刑风险防范(三)(终)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553人看过


(续上)

        (二)     行政违法行为方面的法律防控

        1、    《公司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和法律责任

        我国有很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可以调整公司法律行为。公司受到的法律约束也有很多,在这里,我们只探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我们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情形,主要由以下几种:

        第一百九十九条 (登记违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公司的防控措施

        我们针对以上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首先应当有一个基本了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只有熟悉规则,才能灵活的运用规则,才不至于无知者无畏地做出违法行为。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国在加入世贸前,很多涉外诉讼都以败诉告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对世贸规则不熟悉,只是简单地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可能就是个擦边球。当然,什么是擦边球?怎样才算接近红线而没有踩线,这是一个风险规避问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我们的管理人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形,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情形做出相应的处理。下面我们再看一个案例:

        甲公司于2011年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公司5位股东向乙公司借的款,验资完毕后的第二天,甲公司通过验资账户又直接将这笔钱还给了乙公司。这是很多公司在增资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很多时候,这种情形并未被查处,但也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1)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2)如果甲公司的股东在一个月内,又将300万元打入公司的验资账户,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3)如果公司通过审计报告等方式证明公司资金账户并未减少注资,实际上有300万元的漏洞,公司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大家讨论一下

        A、属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B、不属于抽逃出资,因为已经归还,资金额度满足法定条件。

        C、关键是工商局如何认定,只要工商局认可就没问题。通常来说,有审计报告来证明,审核验资账户容易通过。

        针对这个案子,我们只是谈到了抽逃出资的情形下的一些具体办法,若出现其他情形,我们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措施。有机会我们再具体讲。

        (三)     刑事犯罪的法律防控

        刑法是法律的最后一道手段,如一把利刃悬在半空,犯罪者难免要受到刑罚的严惩。与此同时,刑法又天然地产生了歉抑性,在《刑法》第13条中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公司往往涉及的是经济类的违约或者违法,严重的构成犯罪,这也是我们公司的法律行为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的区分关键,既不违法又不犯罪,最多也就承担民事责任。我讲这些,也就是让大家知道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基本关系。

        我们在这重点看一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高管容易犯罪的类型和风险点规避。

        犯罪类型:

        (1)非法集资类犯罪

        (2)欺诈类犯罪

        (3)挪用类犯罪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侵吞资产类犯罪

        (6)出资类犯罪

        (7)重大责任事故罪

        (8)滥用职权类犯罪

        (9)贿赂犯罪

        (10)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非法拘禁罪

        规避高风险点:

        (1)安全生产,防止重大安全事故。

        (2)阳光化物资采购,“回扣”入账。

        (3)透明化人事任用,民企权利勾兑较少,但仍值得注意。

        (4)上市公司,防止证券内幕交易。

        (5)透明发包工程承揽,防止滋生腐败。

        (6)贸易往来中严格依正常商业流程谨慎行事,冷静面对各种商业机会,是防范欺诈。

        (7)加强财务管理,防范挪用资金。

        (8)非法集资风险高,借贷需谨慎。

        (9)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10)遵守招投标流程,慎用商业贿赂。

        (11)克制情绪冲动,不要用非法手段对付“老赖”,一旦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就可能构成犯罪。

        我的讲座到此接近尾声,希望我今天的发言,能够帮助大家对法律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强化各位高管对公司法律行为的风险意识,更好的领导我们公司不断的做强做大,成为同行业的领头羊。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们共勉,谢谢大家!


(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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