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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将公司货款等转给小三 妻子主张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63人看过


张某与龚某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公司,2019年龚某认识汪某,并发展为情侣关系。龚某将公司的货款及自有资金共计88万余元转账给汪某。

张某认为:龚某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夫妻的共同财产权,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龚某的赠与行为,汪某归还赠与的款项。


汪某辩称: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张某要求撤销赠与,撤销赠与的主体应当是赠与人,上述款项赠与人并非张某,张某与汪某之间没有任何赠与行为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第一个问题:张某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张某提供了相关证件,证明其与龚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理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处理共同财产的,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涉及张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因此,张某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个问题:龚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汪某行为的效力?

龚某在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与汪某长期保持恋爱关系,未经张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汪某,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而且有违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龚某私自赠与汪某财产,不当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张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龚某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效而非可撤销。

因此,张某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请求返还相应的款项。


第三个问题:张某能否主张汪某返还公司的货款?

该公司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但是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案涉公司款项为公司经营货款,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因此,张某对公司的经营货款不享有所有权,也无权主张返还。

相关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公众号:一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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