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1与前妻生育女儿叶某,离婚后叶某1与王某于2021年4月登记结婚,叶某1于同年10月因病去世。叶某将继母王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继承登记在叶某1与继母王某名下的房产、叶某1去世时叶某1及继母王某的账存款等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叶某1与被告王某之间没有财产协议约定,被继承人叶某1生前也未有遗嘱。
案涉房产登记为被继承人叶某1、被告王某共同共有,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50%产权为遗产。被继承人叶某1去世时的银行等账户余额合计29万余元,被告王某在被继承人叶某1去世时的银行等账户余额合计88万余元,系被继承人叶某1与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50%份额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处理...
叶某、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夫妻没有财产约定,王某也不能提供个人账户的款项为个人婚前所有的证据,王某的存款被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继承。
关于财产的夫妻共有或个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主张婚前个人所有或约定婚姻存续期间个人所有,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对于有些财产如股票有价证券或存款等认定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的裁决认为婚后对于股票或款项的长期操作使用,婚前婚后财产的盈亏份额及价值已经处于混同无法区分的状态,无法认定婚前个人财产部分的剩余现值,在夫妻双方对于该部分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有的裁决认为虽然婚后财产长期进出混同在司法层面已无法准确届分,但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结婚登记日的时点个人股票或存款对应的价值应,应为个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和逻辑漏洞。
婚姻关系下的财产继承顺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应当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并分出一半为生存配偶所有,一半作为死者遗产进行继承。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全部和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其遗产。
关于再婚财产的处理建议:
1、婚前及婚姻财产协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 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再婚夫妻可以就婚前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哪些财产归自己所有,由自己使用、收益和处分,对相关事项作出生效的书面协议。当涉及离婚或者一方去世需要分割财产时,如果有生效的财产协议,应先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2、设立遗嘱。“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 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理,并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 行为。”再婚夫妻双方如果能够事先将个人财产根据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就可能避免离世后再婚配偶与父母、子女之间因遗产继承而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