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被害人田某原为情侣关系,后两人分手。分手后张某将其拍摄的与田某的隐私视频传播给他人观看,后视频在网上大量扩散,导致田某无法正常生活,自杀未遂、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将拍摄的与被害人田某的隐私视频传给他人,致使该视频在互联网大量传播、扩散,既违背了被害人田某的意志,亦使被害人无法阻止与抗拒,客观上已公然侮辱了被害人,损害了被害人田某的羞耻心及人格尊严,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结合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强制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泄露传播、散布个人隐私可能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若发现有人在网上等公开场合散播侵害权利的信息,应当及时固定保存证据。结合具体的事实,协商不成的,可以及时报警或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