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李某1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 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 2021年2月,李某2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李某1欠我老公 (张某)10万圆整”。
经查明,李某2与借款人李某1系姐弟关系。张某、李某2于2008年登记结婚,于2021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1 还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告与案外人李某2当时已处于分居状态,被告李某1还款给李某2能否视为还款;2.案外人李某2出具收条,无交付凭证,是否能证明还款已实际交付。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1辩称该款已归还给原告前妻李某2,但鉴于李某2与被告系姐弟关系,且李某2亦未出庭作证,不能确定还款款项实际交付。判决: 被告李某1支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
根据债务履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向谁借款就应当向谁偿还。借款人应将还款资金直接交付给出借人或汇入出借人账户用于清偿债务。若借款人将还款资金归还给第三人,未能证明出借人授意,出借人不予认可的,视为尚未偿还。
对于实践中借款人将还款交付出借人配偶一方的情况,对于金额较小,符合日常生活需要的,配偶一方代收还款可认定为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对于金额较大,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不属于行使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但如果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可认定为表见代理。 如借款人将还款交付出借人同住同生活成年家属的,可认定为表见代理, 即使同住同生活成年家属未将还款交付出借人的,也应认定借款人已经偿还借款。
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1 .借款人明知出借人以个人资金出借,又明知出借人与其配偶处于感情不和分居状态,为使出借人配偶得到该笔款项而恶意将还款交付出借人配偶的, 导致出借人配偶侵占该笔还款的,不能认定为借款人已履行还款义务; 2 .借款人明知出借人父母与子女已分家未共同生活的,将还款交付出借人子女或父母的,导致出借人父母或子女侵占该笔还款的,不能认定为借款人已 履行还款义务; 3 .借款人将还款交付出借人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丢失还款的,借款人清偿债务的行为具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