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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到期用房子抵顶债务, 到期后可以主张过户吗?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261人看过

艾某赵某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申请人艾某114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赵某以24套抵顶给申请人抵偿债务,在2020年7月31日前被执行人可自行变卖交款到法院,届期后1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则所有权转移申请人;

到期后赵某既未按约还款,亦未交付24套房产。艾某提起诉讼,主张依据以物抵债协议,要求赵某将24套房产交付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要求被告限期交付涉案24套房屋的请求是否成立。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被告的还款期限至2020年7月31 日。2020年7月31日前被执行人可自行变卖交款到法院,届期后1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则所有权转移申请人”。由此可认定该条本意系在基于协议约定了新的债务履行期限后,以涉案24套房产设定担保,债务人需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如到期还款,则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原告,而非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权的实现要依照法定拍卖、变卖等程序,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 而不能直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就如何履行债务重新达成的合意,《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和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分别作出了规定,对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此种情况下的以物抵债协议持肯定态度。而本案协议约定届期后1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则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时,则涉案24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属于典型的流押条款,而并非像原告所称,该条属于“以物抵债”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流押条款并不发生抵押物所有权变动的效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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