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究竟是在举证期限前还是法庭辩论结束前?
根据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法释〔2001〕33号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是不少人认为的。
而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法释〔2019〕19号证据规定,删除了法释〔2001〕33号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矛盾规定,进而结合(2022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可以明确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均为“法庭辩论结束前”。(2022修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至少应满足两个要件:其一,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二,该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同时,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等情形,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