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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是根据合同内容能够明确认定合同履行地点的,应当认定合同履行地

发布者:李锋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1259人看过


最高法知民辖终32合同没有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是根据合同内容能够明确认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也应当认定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我们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确定管辖是诉讼的重中之重。

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院以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给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16号,餐饮加盟店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该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本案中,涉案合同中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立案庭及审监庭,给出的答复是按照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辖16号裁定书,因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没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所以本院没有管辖权,只有合同中明确书面写 “本合同履行地为什么地点”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并且这些年我们一直这么做的。

问题来了,实践中合同没有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是根据合同内容能够明确认定合同履行地点的,是否属于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明确约定的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号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民灰膏厂技术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第二段

盛兴公司与现民灰膏厂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双方约定处理纠纷的机构并非仲裁机构,且该条也未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故该约定不是协议管辖。

本院认为部分第三段,盛兴公司与现民灰膏厂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第五条约定,盛兴公司提交技术资料的时间、地点、地点如下:提交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提交地点为现民灰膏厂办公室,提交方式为书面复印件。涉案合同主要内容为盛兴公司将专利许可给现民灰膏厂使用,合同明确约定提交技术资料的地点位于现民灰膏厂,且现民灰膏厂使用专利改造其设备的地点也在现民灰膏厂,故应当认定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地点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的现民灰膏厂。根据民诉法24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一款规定,本案可由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有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号裁定可知:首先是否属于合同履行地需要对合同内容审核认定,其次,合同没有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是根据合同内容能够明确认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也应当认定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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