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的认定与分割是离婚诉讼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持有股票,在婚后进行过买入与卖出等操作,则可以将股票的这种增值理解为主动增值。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原因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此种情况下,股票的主动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该方的管理,需要夫妻另一方在养育子女、赚取家庭开支等其他方面予以更多的付出。因此,如果婚前持有股票的一方,在婚后对该股票进行过买入、卖出等操作与管理,则可将股票的此种增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该增值部分。
婚前持有的股票在婚后未操作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婚前就持有的股票,在婚后一直没有操作过,则婚后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这种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自然因素而取得,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因此,如果婚前持有的股票账户在婚后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其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