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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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内容

作者:于洪梅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57次举报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6、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7、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函解除的方式有三种,当事人协商地致、约定解除的条件达成或者出现法定情形,如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担保函。

于洪梅,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多年从事民商事案件、婚姻继承案件等业务,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绥化
  • 执业单位: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12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