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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某鸥、冯某凡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文静|时间:2022年04月25日|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欧阳某鸥、冯某凡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欧阳某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静,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凡。

原告欧阳某鸥与被告冯某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某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某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冯某凡向原告清偿工资欠款12221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欧阳某鸥与被告冯某凡系劳务关系。2019年6、7月份,被告冯某凡雇请原告在衡阳工地从事装模工作,被告冯某凡尚欠付原告劳务工资3000元没有清偿。2019年12月到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雇请原告在长沙湖南日报工地从事装模工作。2020年1月23日,被告冯某凡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付原告工资9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2月份付清。但迄今为止,被告冯某凡完全没有履行工资清偿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冯某凡催告,要求被告将拖欠工资共计12221元全部予以清偿,被告多次承诺清偿工资欠款,但是一直没有按照承诺履行清偿义务。综上所述,原被告系劳务关系,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其提供劳务,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工资给付义务,其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冯某凡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9年6、7月份,被告冯某凡雇请原告在衡阳工地从事装模工作,被告冯某凡欠原告劳务工资没有清偿;2019年12月到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又雇请原告在长沙湖南日报工地从事装模工作。2020年1月23日,被告冯某凡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欧阳某鸥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冯某凡2020年元月23日2月还清”。至今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凡雇请原告欧阳某鸥在其工地务工,并向原告出具了欠付工资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工资12221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只出具了9000元欠条,对于余下的3221元,原告仅提供了电话录音,没有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3221元欠付的工资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出具欠条的9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冯某凡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欧阳某鸥欠付的工资9000元;

二、驳回原告欧阳某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欧阳某鸥承担13元,被告冯某凡承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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