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020年12月18日中国法院网讯(幸慧)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余元及利息11900元。
被告卢某与被告敖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二被告销售粮食到原告公司处时与原告相识,二被告向原告咨询何处有房屋出售,因原告承包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工程,房地产公司将部分房屋抵债给原告,原告便告知二被告上述事宜。同年,被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以2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处房屋一套,但二被告仅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12万元,由原告代二被告垫付购房款10万元。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敖某、卢某在2019年1月共偿还了3万元后未再还本付息,原告故诉至法院。
安源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卢某、敖某因购房房屋向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承诺,是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替二被告垫付购房款的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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