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括其历史渊源、具体内容、各国法律实践等,可以写成一本书。尽管一两句话不能描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全貌,但可以就我国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一个简明的介绍。
法人的独立人格、股东的有限责任可以说是人类法律制度的重要发明之一,它充分将法人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与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隔离开来,使得股东有充分的积极性去创造社会价值,而不用担心法人的债务会引火上身到自己。
但这种法人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往往会给某些人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在于防止偏离法人制度设置的初衷和优越性。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的情形为:在具体的案件中,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该行为所导致的公司债务,该股东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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