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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借款人朱某向何某借款200万元,并以其名下的某沿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届满朱某未按时还款。2024年6月,何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朱某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对朱某所有的抵押房产优先受偿。诉讼中,何某了解到,涉案房屋已被朱某出租,承租人每年需向朱某交纳租金共计15万余元。何某遂向法院要求冻结朱某对系争房产的租金债权,并通知各承租人向何某支付租金。
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有权占有、使用并获得抵押担保物收益,何某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其债权和抵押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无权收取抵押担保房产租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抵押权人何某已经就其对朱某享有的债权和抵押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抵押财产,上述查封行为虽未完全阻断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但同样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一种方式,为了保证抵押权的顺利实现,督促抵押人及时履行债务,应当赋予查封行为与扣押行为同样的效力,即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申请查封抵押物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租金,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该抵押财产的承租方向抵押权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法院依法驳回了朱某提出的租金保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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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