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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涉及的重要诉讼时效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523人看过举报


2017年10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由两年更改为三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而在离婚纠纷中,相关权利的诉讼时效有其特殊规定,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一、撤销婚姻的诉讼时效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的情形仅包括胁迫,不包括欺诈。

请求撤销的时效:1年,从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求撤销的主体:受胁迫的一方,不包括胁迫一方。

对何为“胁迫”,《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二、离婚后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这些情形损害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给无过错一方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故法律给予无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和诉讼时效等具体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均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请求损害赔偿的要求:1、以离婚为前提,损害赔偿之诉不具有独立性。《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存在无过错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限: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起诉离婚的,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起诉离婚的,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情形的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离婚纠纷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占对方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此,《婚姻法》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存在上述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另外,如果是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请求法院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该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

四、对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时效。

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当事人或为了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或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往往对财产分割作出较大让步,但是在离婚后往往会后悔。法律允许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但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是时效限制(离婚后一年内),二是事由限制(欺诈、胁迫)。变更或者撤销的事由在实践中举证存在重大困难,因此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慎重考虑。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时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故请求支付抚养费不存在诉讼时效一说。《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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