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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高某、杨某与毕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毕某、安某向法院诉请判令:
(1)高某、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
(2)判令高某、杨某偿还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还清日,利息按3分计算;
(3)毕某、安某对高某名下某小区一处住宅变现价值优先受偿权;
(4)高某、杨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高某、杨某辩称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毕某、安某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高某、杨某向毕某、安某借款,毕某、安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高某、杨某给付现金10万元,高某、杨某庭审中自认借款时约定还款期半年,利息为五分利,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一、高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毕某、安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二、驳回毕某、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高某、杨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 析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高某、杨某与毕某虽签订的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均承认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且高某、杨某在一审中自认收到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被告方应偿还借款本息。
高某、杨某在二审主张其并不是实际借款人,没有实际取得借款的意见,因二人在一审中自认收到借款本金10万元,且与毕某签订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二人并不能就一审、二审陈述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也并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该项主张的证据,或反驳毕某、安某主张的证据,故有理由相信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有证据证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并且房屋买卖合同中缺少房屋情况、售卖价格、转让过户时间等重要合同条款的,应认定法律关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
规范指引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第25条、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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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