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
陆培源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苏州专职律师
1886090540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民间借贷中,对如何区分房屋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分析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浏览:10次举报
2026-04-23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案 例  

高某、杨某与毕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毕某、安某向法院诉请判令:

(1)高某、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

(2)判令高某、杨某偿还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还清日,利息按3分计算;

(3)毕某、安某对高某名下某小区一处住宅变现价值优先受偿权;

(4)高某、杨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高某、杨某辩称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毕某、安某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高某、杨某向毕某、安某借款,毕某、安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高某、杨某给付现金10万元,高某、杨某庭审中自认借款时约定还款期半年,利息为五分利,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一、高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毕某、安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二、驳回毕某、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高某、杨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 析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高某、杨某与毕某虽签订的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均承认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且高某、杨某在一审中自认收到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被告方应偿还借款本息。

高某、杨某在二审主张其并不是实际借款人,没有实际取得借款的意见,因二人在一审中自认收到借款本金10万元,且与毕某签订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二人并不能就一审、二审陈述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也并未提供能够证明其该项主张的证据,或反驳毕某、安某主张的证据,故有理由相信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有证据证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为借贷合同提供担保,并且房屋买卖合同中缺少房屋情况、售卖价格、转让过户时间等重要合同条款的,应认定法律关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

 规范指引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第25条、第31条。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66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