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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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房付款流水妨害执行,两人被罚十万元!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浏览:109次举报
2026-04-10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基本案情

徐州中院在审理申请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甲等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时,于2024年3月21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朱某甲名下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的A号、B号及C号房产。

随后,案外人朱某乙(系被申请人朱某甲的弟弟)与朱某(系被申请人朱某甲的女儿)分别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查封房产已出售给他们,且已付清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

案外人朱某乙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妻子吴某某于2023年11月26日通过四个银行账户向朱某甲妻子李某转账50万元的交易记录。案外人朱某则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23年11月10日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于2023年11月20日至25日期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某转账140万元的交易明细。

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吴某某、朱某用于支付房款的银行账户前一个月交易流水,以及李某收款账户后一个月的交易记录。调查发现:吴某某支付房款的资金实际来源于卢某某,朱某的资金则来源于其弟弟;而李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又将资金全额转回至卢某某及朱某弟弟的账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朱某乙、朱某所支付的购房款实际来源于案外人卢某某及朱某弟弟,资金在转入李某账户后又被如数转回,属于虚构付清购房款事实的行为。该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规定。

据此,法院分别裁定驳回朱某乙、朱某提出的解除查封异议请求。该裁定生效后,法院依法对朱某乙处以罚款2万元,对朱某处以罚款8万元。


法官提醒


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的防范与整治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持续加大防范与惩治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试图通过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权益、妨害执行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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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66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