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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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试水期间,业主新房变“水帘洞”,责任谁来担?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浏览:42次举报
2026-04-10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某新建安置小区开展首次供暖打压试水工作,热力公司提前在小区内张贴了打压公告,注明开始打压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其间,小区业主徐某的房屋正处于装修阶段,暖气片是拆卸状态,且徐某并未购买供暖服务。11月23日,徐某发现其供热阀门被人误开,致使房屋被水淹泡、部分装修受损,经评估公司鉴定,财产损失价值为9758元。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徐某将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及租房费用13758元。

热力公司认为,徐某的供热阀门并非其工作人员打开,且公司不持有管道井钥匙。管道井最初为上锁状态,因住户投诉自来水刷卡不便,物业公司便将管道井门打开,故此次事故发生是因物业公司对管道井管理不善导致,与热力公司无关。物业公司则未到庭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热力公司虽在供暖打压前已尽到了通知义务,原告也已知悉,但其作为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单位,在供暖期间未尽到对供热设施的巡视及管理义务,致使原告的供热阀门被擅自打开,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职责,管道井内加装有供热、供水等多种公共设施,如因管理不当导致管道井被随意开启,造成业主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相应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法院酌情认定由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每年供暖前夕,因供暖漏水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防范纠纷损失需要供热方、物业与业主的多方努力。热力公司作为供热服务的专业提供者,其打压试水操作流程需完全符合行业规范和安全标准,并在打压前履行“充分、有效”的通知义务。物业公司作为连接供热企业与业主的“桥梁”和小区公共部分的管理者,不能仅限于“已张贴”或“已群发”的通知方式,应确保正在装修等特殊状态的业主能够知悉;同时,应对楼道管理井内的公共阀门、水管等设施尽到管理、维护职责。业主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可通过拍照、录像记录损失情况和漏水点,并第一时间联系各方到场查验,若协商不成,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暖试水无小事,热力公司严格规范操作、物业公司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业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三方协同才能确保供暖季平稳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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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66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