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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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能规避执行?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浏览:30次举报
2026-04-09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妄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夫妻共有房产、逃避债务执行,这种“聪明”的操作能如愿以偿吗?珲春市人民法院通过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给出明确回应——依法撤销被执行人陈某某与配偶王某某的房屋权属变更行为,以司法判决震慑了“借离婚逃债”的不当行为,筑牢了诚信社会的法治防线。

此前,李某某与陈某某因一起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陈某某向李某某偿还相应款项。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陈某某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唯一可能用于清偿债务的夫妻共有房屋,竟在李某某起诉陈某某后的一个月内,通过陈某某与配偶王某某协议离婚的方式,变更为仅王某某单独所有。这一操作直接导致李某某的债权难以实现,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面对陈某某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李某某并未陷入无助,而是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李某某以陈某某的行为损害其债权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陈某某与王某某就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行为。

法院受理此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审查。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陈某某在明知自身对李某某负有债务,且李某某已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与王某某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共有房屋变更为配偶单独所有,该行为实质是通过处分财产的方式减少自身责任财产,导致李某某的债权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客观上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某的行为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撤销陈某某与王某某关于案涉夫妻共有房屋的权属变更行为。

此次案件的审结,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方面,它明确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坚定态度。法院对此类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是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让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的“老赖”无处遁形。另一方面,该案也为广大债权人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指引。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损害自身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可依据法律规定,及时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因债务人的规避行为而放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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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66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