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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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离婚赠房给娃?法院判了!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浏览:20次举报
2026-04-09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



有债万般愁

无债一身轻

让孩子成为债务的“避风港”

法律可不允许这样


陷入财产纠纷后

将夫妻共有房产送给子女


2023年5月,杜某因财产纠纷将赵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24年判决赵某返还杜某68万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赵某已“提前布局”。2023年7月,在杜某起诉后一审判决前,赵某与配偶申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屋赠与其子女小申。这导致赵某名下的财产远不足以清偿对杜某的债务。杜某得知后于2024年5月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赵某与申某赠与小申房产的行为


法院:赠与行为损害债权人权益

应被依法撤销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申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归小申所有,属于赵某、申某无偿转让自身财产的行为。但杜某在赵某签署离婚协议前已向法院提起返还赠与财产之诉,现法院判决赵某返还杜某财产68万元的判决已生效,杜某对赵某具有合法债权人身份。因赵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知晓其对杜某可能负有债务,在此情况下仍将其与申某共有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子女小申,其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依法撤销了赵某、申某将共有房屋赠与小申的行为。


法官: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时不当分割财产、无偿赠与子女等方式转移资产,以为能“一离了之”“一赠了之”。但法律明确禁止此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约定影响其债权的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虽应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更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图通过“离婚赠房”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因隐瞒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面临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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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66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