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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记者从新疆法治报获悉: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明确表明车贷因未用于共同生活、无配偶签字或追认,将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2023年沙湾市居民万安(化名)、秦琪(化名)登记结婚,因工作二人长期两地分居,孩子出生后不久,秦琪发现丈夫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今年3月,秦琪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期间,万安同意离婚,但要求秦琪共同承担28万余元车贷。
沙湾市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5月,万安贷款28万元购买了一辆价值32.5万元的汽车,贷款期限5年,车辆登记在万安名下,由其承担还款义务。除上述车辆及车辆贷款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无任何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万安购买车辆时双方已分居,秦琪无共同购买、共负债务的意思表示,车辆由万安独自占有并使用,秦琪也不要求分割该车辆已付的购车款。
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准许二人离婚,车贷由万安个人负担。最终,法院驳回万安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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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