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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因家庭建房、生产经营等共同需求对外举债的情况并不鲜见。
然而,个别情况下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借款时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A与B系夫妻。2016年7月,因家庭建房所需,B向C银行借款6万元。
A出具书面承诺,明确表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9年7月,该笔借款到期,A以个人名义再次向C银行借款6万元,用于归还上述家庭建房所借款项,B未参与该次借款。
借款到期后,A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C银行将A、B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B向C银行借款6万元用于家庭建房,A以书面形式追认该债务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该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9年,为归还上述债务,A向C银行借款6万元,该行为形式上为“新贷”,但实质上是对2016年夫妻共同债务的延续性处理,并未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属性认定。
故依法判决由A、B二人共同偿还拖欠C银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新还旧”,以个人“新贷”偿还夫妻共同的“旧贷”时,不能仅以借款合同上的签名主体来判断债务归属,而应聚焦借款用途来认定债务承担主体。
若新借款项实际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服务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即便由一方单独举债,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中,A“借新还旧”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延续处理,故B作为配偶亦应承担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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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