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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案例:新车维修上百天,产生的巨额租车费该由4S店承担吗?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6次举报
2026-01-06

[债权债务系列]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上海案例:新车维修上百天,产生的巨额租车费该由4S店承担吗?

 

买过新车的朋友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烦心事:新车频繁出现故障,不得不一次次送修,短则几天,长则数月。在此期间,你为了正常出行而产生的租车费用,是一笔不小的额外开支。当你向销售方主张这笔损失时,对方往往会以“租车是你个人选择”、“车辆问题没那么严重”等理由拒绝。那么,法律究竟是否会支持你的索赔?今天这起由高院裁定的汽车买卖纠纷,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车主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车辆在4S店停放长达107天,其间租赁其他车辆产生的费用,法院判决由销售方全额赔偿。销售方以租车合同“造假”等理由申请再审,为何被高院断然驳回?

 

【基本案情】

本案再审申请人为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销售方),被申请人为凯垄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垄公司,车主)。

凯垄公司从永达公司购买了一辆凯*拉克S**汽车。购车后,车辆频现故障,凯垄公司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委托某协会汽车修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汽修委)出具了《汽车质量鉴证报告》。因车辆长期维修(停放4S店达107天),凯垄公司另行租赁车辆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由此产生了一笔租车费用。

凯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永达公司承担车辆修理责任,并赔偿其维修期间的租车损失。

永达公司则全面抗辩:其一,质疑鉴证报告的权威性和客观性,认为其未引用明确国标、多为主观描述,不能证明是产品质量问题;其二,主张凯垄公司的租车合同系伪造,因其签订日期早于出租方的公司成立日期;其三,即使租车属实,也属于车主自身经营需要,与车辆维修无必然因果关系,不应赔偿。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凯垄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永达公司负责修复车辆质量问题,并赔偿凯垄公司相应的租车损失。永达公司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后,最终裁定:驳回永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针对销售方的两大核心抗辩,作出了清晰有力的回应:

第一,关于车辆质量问题的认定。法院审查后认为,汽修委出具的鉴证报告,结合鉴定人出庭所作的陈述说明,“能够证明系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报告虽未达到“需更换新车”的严重程度,但足以认定车辆存在需要修复的瑕疵。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定销售方承担修理责任正确。

第二,关于租车损失的因果关系与真实性。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判决的亮点。法院明确指出,由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长期停放维修,致使车主“无法使用系争车辆”,在此期间为维持正常运转而产生的租车费用,属于合理损失,销售方应予赔偿。这确立了“因质量缺陷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继而产生的合理替代交通费用应获赔”的裁判规则。

对于永达公司质疑租车合同系伪造的主张,高院指出二审法院已有明确阐述,并予以认同。这表明,仅以合同签订日期与公司成立日期存在形式上的先后关系,不足以直接否定合同本身的真实性与履行事实,需要更扎实的反证。

 

【给企业建议】

本案对汽车销售企业(尤其是4S店)和广大车主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销售方应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纠纷的初期处理。当车主提出质量异议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时,应积极应对,参与鉴定过程或共同委托更权威的机构。简单否定报告的效力,而不提供有力的相反证据,在诉讼中极为被动。对于经核实确属质量问题的,应主动承担保修责任,避免损失扩大。

2.准确理解“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包括“使用利益损失”。因产品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不仅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坏,也侵害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利益”。因此,为维持同等效用(如出行、生产经营)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替代费用(如租车费、设备租赁费),属于可预见的直接损失,应当纳入赔偿范围。

3.规范内部流程,审慎质疑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在诉讼中指控对方证据伪造是一项非常严重的指控,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例如权威机关的鉴定意见、足以颠覆常理的事实矛盾等。仅基于日期等形式瑕疵进行推测,不仅难以被法院采信,还可能影响己方诚信评价。

4.车主应注意保留和固定损失证据。当车辆因质量问题长期维修时,应保留好维修工单(明确记录进厂、完工日期)、与4S店的沟通记录。如需租车,应选择正规租赁公司,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保留好付款凭证、发票等,以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5.积极运用专业鉴定意见维护权益。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问题,单方陈述往往力量薄弱。委托像汽修委这样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是固化事实、在诉讼中赢得主动的关键步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能进一步强化报告的证明力。

本案判决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法律保护的不只是产品本身的价值,也保护消费者对产品正常使用的合理期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不仅需要修复产品,还需对由此导致的消费者整体使用利益的损失负责。这要求企业必须将产品质量和售后责任置于更高优先级,也鼓励消费者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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