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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案例:未经买方签收的送货单,能否成为卖方催款的铁证?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7次举报
2026-01-06

[债权债务系列]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上海案例:未经买方签收的送货单,能否成为卖方催款的铁证?

 

在业务往来中,作为采购方,你是否曾有过这样的操作:货物送到了,但你觉得价格或型号有待商榷,于是既不签收,也不明确拒收,只是让货物堆在仓库,对供应商的催款函也置之不理。你以为,只要我没签字,这货就不能算我收了,钱自然可以不付。这种“沉默战术”在商业上或许能拖延一时,但在法律上,却可能为你埋下巨大的败诉风险。今天这起由高院裁定的设备买卖纠纷,正是这一战术彻底失效的典型。买方以“送货单无人签字”、“采购单未经确认”为由,拒绝支付近百万货款,为何其再审申请会被法院断然驳回。

 

【基本案情】

本案再审申请人为建设路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某公司),被申请人为金某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

双方存在长期买卖关系。金某公司起诉主张,其已向路某公司交付了多批货物,但路某公司拖欠部分货款共计80余万元未付。

路某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聚焦于证据形式:其一,金某公司提交的某些送货单上没有路某公司的签章,其不认可签字人员的身份,故不承认收到该批货物;其二,对于其中一份编号13-09*的采购单,路某公司称金额未经其最终确认,因此对该单据所涉的货款不予认可。路某公司认为,金某公司未能提供其签收货物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路某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并继续履行13-09*号采购单。路某公司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后,最终裁定:驳回路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清晰阐述了在长期交易背景下,法院如何综合认定事实和分配举证责任,其观点对商业实践极具指导性:

第一,卖方已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履约。法院指出,金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采购合同、检验报告、供货清单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证明其已依约履行交货义务的初步证据链。在法律上,当卖方提供了此类证据链后,举证责任便会发生转移。

第二,买方的“单纯否认”不足以对抗证据链。对于路某公司提出的金额异议及对送货单的否认,法院着重强调了一个关键事实:路某公司“并无证据提供,且路某公司亦从未在双方交易期间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在长达数年的交易过程中,面对金某公司持续的发货、开票等行为,路某公司从未就货物数量、金额提出过正式的书面异议。这种长期的沉默,在司法推理中被视为对交易状态的默示认可。

第三,未约定履行期限的采购单不因单方搁置而失效。对于13-09*号采购单,法院认为,该单据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且双方并未达成解除合意。因此,它仍然是有效存在的合同义务。买方不能以单方面不确认、不履行的方式,来否定该订单的效力。二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与履行的规定。

 

【给企业建议】

本案为所有企业,尤其是采购方,敲响了规范内部流程与及时行使权利的警钟:

1.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货物签收与异议流程。收到货物后,必须立即核对是否与订单一致。如一致,应安排授权人员及时签收;如不一致(数量、型号、外观有问题),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合同约定或通常的1-3天内)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异议通知,明确列出问题并保留证据。切忌“不签收、不表态、不处理”的三不态度。

2.建立定期、书面的对账机制。对于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应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对账,由双方盖章确认截至某一时点的应收应付款项。这份对账单是阻断历史争议、明确债权债务的最有效工具。本案中路某公司最大的失误就在于,长期交易中从未通过正式对账固化过争议点。

3.涉及金额变动的采购单,必须书面确认。如果供应商发出的采购单(或订单)金额与事先约定不符,必须在其履行前书面确认变更。如果未确认,但对方已开始履行(如投产),应及时书面叫停并澄清。既不在事前确认,又在事后以金额不符为由全盘否定,法律风险极高。

4.诉讼中的抗辩需以事实和证据为支撑。在法庭上,仅仅声称“不认可”、“不知情”是苍白无力的。如果主张送货单签字人非授权人员,应提供公司的授权人员名单或以往的签收样本进行对比;如果主张金额有误,应提供己方确认金额的底单或沟通记录。否则,法院将采信对方形成证据链的主张。

5.深刻理解“沉默”在长期交易中的法律推定后果。在持续性的交易关系中,一方持续供货开票,另一方持续付款但从未就交易细节提出异议,这种模式一旦形成,法律上会倾向于认为双方已通过事实行为确立了一种交易惯例。事后再就历史交易提出根本性质疑,很难获得支持。

商业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建立在清晰的规则和及时的沟通之上。本案判决提醒采购方,你的“沉默”和“拖延”,在法官眼中,很可能被解读为“默许”与“认可”。规范内部管理,及时对外发声,才是避免在类似纠纷中陷入被动的根本之道。

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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