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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合格率仅82.2%为何仍败诉?律师揭秘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举证陷阱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5次举报
2025-11-25

[债权债务系列]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货物合格率仅82.2%为何仍败诉?律师揭秘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举证陷阱

 

现实中太多企业主手握“铁证”却败诉的案例。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件尤为典型——买方检测出供货方产品合格率仅82.2%,自认证据确凿,却从一审败诉到再审被驳回。这背后的法律逻辑,值得每个企业经营者深思。

 

【基本案情】

某公司1与某公司3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某公司1向某公司3供应护照膜。合同明确约定:如某公司3认定货物不合格,需经某公司1确认并将不合格品退回。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3发现部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但在未经某公司1确认的情况下,自行处置了大量其认为不合格的产品。某公司1曾多次要求某公司3寄回不合格样品,并明确告知“有问题的都别丢”,但某公司3仍未保留相关证据。

后某公司3以某公司1供货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部分货款。某公司1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某公司3则提起反诉,主张某公司1供货不合格率远超合同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3支付剩余货款,驳回其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3年12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3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从三个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一,关于货物合格率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某公司3主张某公司1供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虽然鉴定机构对某公司3留存的一盒半成品检测显示合格率仅为82.2%,但该样本数量有限,无法代表全部货物的质量状况。

第二,关于证据保全义务的履行。合同明确约定了质量异议提出和证据保存的程序,某公司1也多次要求某公司3保存问题货物并寄回样品。某公司3在未征得某公司1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其认为不合格的货物,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关于超额供货部分的性质认定。某公司3主张超额供货部分系用于替换不合格品,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法院结合双方长期合作背景和交易习惯,认定超额供货属于新增订单,某公司3应当按约支付货款。

 

【律师视角总结】

这个案例给我们三个至关重要的启示:

第一,合同质量异议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在采购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质量异议期和确认程序,这些条款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发现质量问题后,务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异议并保全证据,任何自作主张的处理都可能导致权利丧失。

第二,证据保全意识需要贯穿合同履行全程。某公司3最大的失误在于处理了争议产品。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公证方式封存样品,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录像拍照,并邀请第三方见证。在诉讼中,“有证据但不够充分”与“没有证据”存在天壤之别。

第三,专业鉴定需要遵循规范程序。如果需要进行质量鉴定,应当通过法院委托或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对代表性样品进行鉴定。单方面提供的样品和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在诉讼中的证明力往往大打折扣。

这个案例再次印证了“证据是诉讼之王”的真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仅要关注合同条款的谈判,更要建立完善的证据管理制度。特别是涉及产品质量争议时,切记“保全证据高于一切”的原则,避免因小失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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