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个案例堪称经典——为办理工商登记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到底具有法律效力吗?当一方拿着备案协议要求支付55万元,另一方却说这只是走形式的“假合同”,法院会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原股东小朱持股95%,小思持股5%。2019年7月,小朱、小思与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小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小朱转让55%股权、小思转让5%股权给乙公司,乙公司接手管理甲公司。协议特别明确:为办理工商登记另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乙公司承诺无论经营业绩如何,均向小朱等支付固定收益。
数日后,小朱与乙公司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55%股权作价55万元,乙公司应于签约后30日内付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小朱持股降至40%,小思退出,乙公司持股60%。随后半年内,小陈关联公司向甲公司转账261万余元,甲公司将该款项转付小朱。
三年后,小朱曾依据《合作协议》起诉要求支付业绩补偿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其诉求。随后,小朱又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55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二.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院从三个层面进行论证:首先,工商登记文件并不当然具有债权凭证效力;其次,非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办理工商登记而签订的协议属于通谋虚伪行为;最后,基于通谋虚伪达成的表面伪装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指出,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备案登记,但完成登记手续不能直接证明协议有效。综合考察签约背景和履行情况,可以认定该协议中关于55万元转让价款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构成通谋虚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因此,小朱依据该协议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朱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律师建议
第一,工商备案不等于合同有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仅具有公示效力,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法院在审理纠纷时会穿透审查交易实质,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警惕“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为不同目的签订内容不一致的多份合同,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容易引发连环诉讼。本案中小朱虽然在前案中依据《合作协议》胜诉,但在本案中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诉求却被驳回。
第三,确保合同内容反映真实交易意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确保书面条款与口头约定一致,避免出现“说一套写一套”的情况。如确需为特定目的准备不同文本,也应在主合同中明确各文本的效力顺序。
第四,注重证据保存的完整性。本案中,法院通过考察《合作协议》的特殊约定、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最终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协议、沟通记录、付款凭证都应妥善保管。
最后提醒,股权转让涉及重大利益,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成交易结构设计和文件起草,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引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