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处理房产纠纷的律师,现实中见过不少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合同解除案件。但今天这个案例却有些特别:买方发现房屋漏水后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开发商要求按合同约定索赔66万,最终法院只支持了18万。这其中的法律逻辑值得深思。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钱某、张某以317万元购买海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铺,支付定金3万元和首付款159万元,余款158万元约定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买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渗漏问题,要求开发商维修后再付款。开发商发出律师函催告付款未果,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按总房款20%索赔66万元。买方反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租金损失。
二.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双方均构成违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买方发现房屋渗漏后,虽可要求维修,但不能单方面中止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同时,开发商交付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且未及时修复,也构成违约。合同约定20%的违约金过高,法院综合考虑买方已支付一半以上房款、违约程度及房地产市场情况,酌定赔偿金额调整为18万元。另外,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正常使用,开发商需赔偿租金损失14万余元。
三.律师建议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总结出三点重要经验。
第一,买方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不能简单拒付房款,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卖方维修,同时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第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非当然有效,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可依职权予以调整。
第三,卖方交付存在质量瑕疵的房屋,即使买方未按时付款,卖方也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具体到购房实践,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和维修责任。作为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时应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异议,避免采取极端手段。作为卖方,应当确保交付房屋符合质量要求,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运用,任何一方企图通过合同条款获取不当利益都将受到司法规制。
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