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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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天看房后拒卖房,卖家要双倍返还定金吗? 苏州中院这个判决亮了

作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0次举报
2025-10-31

今天这个案例相当典型:买家要求下雨天再次看房被拒,卖家坚决不卖还要扣定金,法院最终这样判决,结果可能出乎你的意料。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王某与朱某、施某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总价134.5万元。合同特别约定“在下雨时察看该房屋是否漏水,如有漏水情况,甲方需退还乙方定金”。买家支付2万元定金,其中1万元由卖家直接收取,1万元存放于中介处。6月16日下雨天,双方共同查看房屋,买家认为雨量不足无法判断是否漏水。6月26日大雨,买家要求再次看房被卖家拒绝,理由是已看过一次无需再看。买家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合同解除后卖家只需返还2万元定金,无需双倍返还。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下雨天看房,但未明确看房次数、雨量标准和最后期限,属于约定不明。买家在已查看一次后,出于购房的谨慎要求再次看房具有合理性。卖家拒绝配合看房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买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依据。同时,法院认定存放于中介的1万元定金应由中介直接返还买家,中介作为合同签署方是适格被告。

 

.律师建议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总结出三点重要经验。

第一,合同条款务必明确具体,类似“下雨天看房”的约定必须明确次数、雨量标准、时间节点等细节,避免产生歧义。

第二,证据保存至关重要,卖家主张买家曾口头表示不购房,但因无法举证未被法院采信。

第三,定金保管需规范,中介代管定金应当明确保管性质和法律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具体到二手房交易实践,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验房条款,包括验房次数、具体标准、异议期限等要素。

作为卖家,应当配合合理的验房要求,避免因拒绝配合而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买家,验房要求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如确需多次验房,最好以书面形式确认。中介机构在保管定金时应当出具规范凭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避免纠纷的关键,任何模糊约定都可能成为日后争议的导火索。

陆培源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系方式:18860905405(微信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66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