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新费用,原来的担保人还需要继续担保吗?今天分享的最高法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这个判决结果对许多依赖担保交易的企业主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涉及香港居民的跨境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件。盈某科技公司与精某五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设备并约定若解除合同买方需承担折旧费等费用。张某为该《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后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签订了《退机合同》及《协议书》,约定精某五金公司需支付设备使用费。盈某科技公司要求张某及其配偶张陈某对设备使用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盈某科技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盈某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虽然设备使用费源于原《买卖合同》,但《退机合同》及《协议书》创设了新的法律关系,约定了独立的设备使用费,这与原《买卖合同》的货款支付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张某仅对原《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并未对后续的《退机合同》及《协议书》提供担保。关于盈某科技公司主张张某夫妇是精某五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法院认为仅凭股东身份和配偶关系,不足以证明存在直接操纵和支配公司的行为,在缺乏明确担保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担保责任成立。
三.律师建议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总结出三点重要建议。
第一,担保范围必须明确具体,在主合同变更或产生新的协议时,应及时与担保人重新确认担保范围,最好签订补充担保协议。
第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基本原则,想要穿透公司追究股东或个人责任,需要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情形,不能仅凭股东身份或夫妻关系就主张承担责任。
第三,合同解除后的后续安排应当视为新的法律关系,如果希望原担保人继续对后续产生的费用承担担保责任,必须获得担保人的书面确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规范的担保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合同变更、解除、签订补充协议等关键节点,及时与担保人沟通并完善担保手续,避免出现担保落空的风险。
陆培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