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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将如何维权

发布者:陆培源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64人看过举报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江苏法院网

 

商家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将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9日,原告在某购物平台百亿补贴官方频道里在被告处店铺下单购买一台手机,原告收到货后激活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发热等情况,遂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款。被告以手机类产品拆封和激活使用后无法二次销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拒绝退货退款。原告多次通过该网购平台与被告沟通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机款5739元,原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手机退还给被告。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下单购买的手机,与被告店铺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手机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却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可看出,手机并不属于上述四种商品,但手机属于一经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被告店铺应在销售时将不能退货的情形明确提示消费者进行确认。

本案中,在涉案手机销售页面手机展示图片下及交易成功页面手机展示图片右边均标注了“7天无理由退货”,而关于“该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数码类电子类产品因贬损原因,拆封or激活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请确认需求后再拆封激活使用”的提示设置在商品详情百亿补贴官方提醒的最下方,提示内容并不显著,一般消费者很难注意,且该提示信息并非订单支付前必须查阅的内容,故被告店铺未尽到主动提示、设置显著确认程序的义务,属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因此,该格式条款不适用于此次销售,被告店铺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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