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金某从事门窗加工业务。2019年3月,被告王某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原告处定制了一批门窗,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7千余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7千余元并支付利息。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原来做建筑生意,向原告批发门窗,每年都欠了一两万尾款,从去年开始被告没有从事该行业了,也有别人欠了被告的款项,对原告起诉的数额无异议,但应当按照行业习惯来处理,不能因为没做生意了就马上起诉要求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定制门窗。经结算,双方对剩余货款7千余元未支付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问未果,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千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被告在2019年3月出具欠条后,仍与原告存在多次业务往来,且双方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故法院结合双方微信记录中的催款事实,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千余元及利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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