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某的财产时,却发现无可供财产执行。经过打听,李某获悉黄某对他人享有工程债权,却怠于追索,导致自己的借款得不到偿还,此时李某欲行使代位权,代黄某向他人追索工程款,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其在黄某所有的遗产范围内,享有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但经法院二次强制执行后仍未获偿,后李某从他人处获悉,黄某曾以建筑公司名义承接某项目工程,有超过1亿元的债权未获清偿。因黄某已病故,其配偶、子女在前述案件审理中明确放弃继承,只有其年老的母亲蒋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被视为接受继承,但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蒋某从不参与,因此李某认为,黄某的母亲蒋某造成黄某对建筑公司的债权处于怠于追索状态,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李某作为债权人系代债务人黄某行使对次债务人建筑公司的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次债务人住所地之外的法院专属管辖的,应当按照专属管辖来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某请求代位行使的权利,系债务人黄某对于次债务人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请求权,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柳州市柳北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因此,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李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后李某未提出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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