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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件:被诉侵害注册商标遭500万巨额赔偿,应该怎么办?

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2年01月21日|8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本律师办理的一起侵害注册商标纠纷案件,本律师代理被告。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未经原告允许大量在淘宝网、1688阿里巴巴采购批发网等网站使用该近似商标,严重侵害了原告商标的专用权。

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删除“淘宝网”、“1688阿里巴巴采购批发网”网站平台上含“**”字样的侵权图文及链接。2.被告在“淘宝网”、“1688阿里巴巴采购批发网”其经营的店铺以及《中国市场监管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及律师费3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仔细研究原告的证据材料,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简述要点):一.原告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囤积商标,意图借商标阻碍我方正常生产经营从而非法获利、阻碍社会进步。二.原告公证的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退一步讲,即便法院认定被告使用标识构成侵权,但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原告产生任何经济损失。综上,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后本律师在开庭前及时将我方详细的答辩意见寄送给承办法官,并与法官电话沟通,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因双方证据材料较多,法院先安排一次证据交换。在此过程中,法官居中调解,双方也有意向达成和解,本律师建议双方一揽子解决包括对方注册商标的转让,双方当事人接受此建议。后双方在本律师指导下顺利签订和解协议,我方当事人以较小成本(远远小于对方主张的金额)解决本次纠纷并将对方注册商标转让登记至自己名下。

律师建议:在承办该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件过程中,本律师研究了大量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收集了类似案件的司法判决,为案件的顺利进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我国《商标法》的制定目的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应加强商标的管理及维权措施,合法规范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遭遇侵权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权。作为市场经济的其他参与主体应当注意防范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商标类侵害行为不仅仅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犯罪责任。因此,市场经济的其他参与主体应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意识,避免承担侵害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做到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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