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培源律师网

专业、高效、有责任心的律师值得您信任

IP属地:江苏

陆培源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0905405点击查看

亲办案件:给付的彩礼需要返还吗?

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1年11月26日|8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恋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但双方因各种原因未能最终走进婚姻的殿堂,办理结婚证或者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双方同居时间短,那男方给付的彩礼,女方需要返还吗?如果需要返还,应返还全部还是部分?

今天介绍的这个案件,是本律师办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即返还彩礼),代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后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查明:黄某与张某订立婚约后,于××××年××月份未举行婚礼而同居生活不到一个月时间,未登记结婚。××××年10月份,原告父母给付被告11100元。××××年12月份后,给付被告彩礼款1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黄某与张某未登记结婚,原告按照习俗给付张某的彩礼款应依法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原告与张某已同居生活,综合本案的相关情况,一审法院决定酌情返还154000元。原告要求返还的三金及原告父母给付的11100元,涉及被告的身份人格,应视为赠与,原告的该项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某返还原告黄某彩礼款154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根据二审期间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我方的质证意见,查明:

双方当事人自××××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此后建立恋爱关系。××××年10月份,双方订立婚约,被上诉人方按照习俗给付上诉人方彩礼款160000元。被上诉人父母给付上诉人11100元。双方原定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为举行婚礼进行了准备。双方拍摄了婚纱照,上诉人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6400元。上诉人在原定结婚日期即××××年××月××日到达被上诉人家中,但由于疫情原因未举行正式的结婚仪式,仅燃放了鞭炮以示祝贺,双方的朋友在微信中恭喜祝贺。××××年××月份,上诉人到苏州后开始与被上诉人同居。2020年5月底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分手,双方自订立婚约后同居生活的时间为两个月左右。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恋爱时间长达七年之久,于××××年10份订立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应予支持。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方支付上诉人方彩礼款为160000元,三金及被上诉人父母给付的11100元视为赠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双方在订婚后的同居时间、上诉人为筹备婚礼确实支出了部分款项,以及上诉人按照原定的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到达男方家中,虽因疫情影响未举行正式的结婚仪式,但得到了双方亲朋好友的祝福和认可等因素,本院酌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100000元。张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部分新证据,导致本案事实发生了变化,本院予以部分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张某返还原告黄某彩礼款100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三、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实践中男女双方恋爱但未缔结婚姻或者登记结婚后不久便离婚常常会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彩礼是中国的传统,《婚姻法》以及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规定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即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有本质区别。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三种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认为:

针对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有以下几个要点

1.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3.“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被告不限于男女双方当事人,男女双方父母亦为适格的当事人。

  • 全站访问量

    319910

  • 昨日访问量

    63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陆培源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