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9日|1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苏州市规划局行政确认
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508行初115-1号
原告B,委托代理人A,被告苏州市规划局,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培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苏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苏州XX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通知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本案的审判须以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中止审理,于2017年5月23日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5月23日以其拟要求被告通过行政查处的形式来解决为由,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XX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