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4日|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7年12月**日16时**分左右,张**驾驶苏X**重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界浦路北XX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王**驶的浙B**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王**及其车上乘客杨*、高*、吴*受伤。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负事故次要责任,王*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杨*、高*、吴*无责任。
事发当日,王*被送往苏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少量气胸、两肺挫伤、左侧髋臼骨折,少量SAH,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后于2017年12月*日出院。
2019年1月*日,王**委托苏州**司法鉴定所就其伤残及三期进行鉴定,后该鉴定中心于2019年2月**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为六个月,护理期为1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
苏X**重型货车登记车主为张**,**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就该车向人保园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因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被告人XX公司支付原告王X赔偿款68397.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