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陆培源|时间:2020年11月24日|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7年3月*日8时*分,被告王*驾驶苏E**小型轿车由南向北直行至湘江路小马运路时,其车前部与由北向东左转的原告所驾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至苏州**人民医院住院、如皋**医院治疗,住院29天,共产生医疗费用642**.61元,其中被告王**垫付原告医疗费191**.25元,另外被告王**还支付原告2017年3月**日至3月**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元,被告王**垫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共计20***.25元。另住院期间有16天的护理费27**元由原告支付。
2017年3月**日,**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中原告与被告王**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7月**日,原告经苏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限为十八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七个月;营养期为四个月。
被告王**是被告苏州**配套厂的员工,事发时系执行厂里事务。苏E5***小型轿车为被告苏**配套厂所有,该车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被告太平XX公司支付原告刘**88333.92元。